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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利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損益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的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併計境內所得後,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出售該來臺上市公司之股票損益,則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說明,我國證券交易所對於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企業來臺股票上市,且為第一次掛牌交易者,稱為第一上市公司,該類公司之證券命名係以其公司名稱後加上註冊地簡稱,以KY為例代表公司註冊地係於英屬開曼群島。因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並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係屬國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另如有處分該類公司股票,因該股票係於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投資來臺上市之KY公司股票,投資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7年度獲配股利50萬元,108年出售該股票價款1,200萬元,107年獲配之股利50萬元因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50萬元股利收入併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至108年度出售所持有之KY公司股票利得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雖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惟該處分利得2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投資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票,請留意相關股利收入及處分損益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