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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國人收藏藝術品的風氣日益興盛,這些藝術品日後拍賣產生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收藏之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境內居住者)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採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一經選定不可再變更,需審慎評估後再選擇,茲說明如下:
(一)分離課稅:該文化藝術事業已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於取得出賣人之同意書後,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款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倘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大於20%者,選擇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該文化藝術事業未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含逾期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2、該文化藝術事業已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惟出賣人未出具同意書(未選擇分離課稅)者。出賣人應將前揭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賦稅》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