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
|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
| 《賦稅》2025-11-25 |